长白山管委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

长白山管委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0/7/29    文章来源:http://cbs.jihongfu.com.cn    访问次数: 137

 

一、鉴定范围

1.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伤残程度的确定;

2.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护理依赖程度的确定;

3.因工负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4.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界定;

5.因工负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6.伤病职工复工的劳动能力的确认;

7.伤病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8.伤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9.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案件处理依据的委托鉴定。

二、鉴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伤情于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老工伤人员身份审核确认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主要检查检验报告等医学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近期小2寸彩照4张;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鉴定受理

1.长白山管委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提交的鉴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待补齐材料后受理,无法补齐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作不予受理处理。

2.长白山管委会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对申报的鉴定材料进行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3.鉴定前3-5天内通知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参加鉴定,并一次性告知被鉴定人必须携带的证件和资料。参加鉴定的工伤职工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相关医疗资料(医疗诊断、X光片、CT片等)参加鉴定。

四、组织鉴定

1.根据分科情况,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按照科别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2.鉴定专家认真分析被鉴定人的医学诊断等相关鉴定材料后,认为有必要重新做辅助检查的,被鉴定人按要求进行辅助检查,以现场所做的辅助检查为准,检查费用另付;

3.鉴定专家根据国家鉴定标准,鉴定现场对被鉴定人做临床检查,并提出鉴定意见。

五、鉴定结论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六、鉴定结论送达

鉴定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吉林省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证书》。

七、不服鉴定结论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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